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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遗留宅基地最新规定?

132 2023-02-05 21:22 鲁善   手机版

一、农村遗留宅基地最新规定?

第一,顾名思义,祖传宅基地,说明这宗宅基地是继承祖上的房屋延续下来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宅基地也是地,在城市的宅基地显然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当然应该归属集体所有,这是不能含糊的。

第二,祖传宅基地是和祖传房屋连接在一起的,按照我国《民法典》“地随房走”和宅基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原则,房屋主人不仅可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房屋长期居住,宅基地也就长期归房主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如果房屋陈旧,需要在原地翻修,经过批准房屋主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第三,如果国家和集体,因为建设需要房主退出这宗宅基地,房主应该按要求退出。但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政策,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对房主房屋的拆迁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益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房子陈旧倒塌不再翻修,或者房主已落户城市愿意退出原有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但要按照“有偿退出”的原则,给拥有该宅基地的房屋主人一定经济补偿,不得简单收回了事。

二、宅基地归属权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新出台的政策里,基本上是一户一宅,对于一部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人,国家可以在经济上进行补偿,农村住宅区实现“一户一宅”。如果超量多占的则属于一户多宅,总的占地面积严重超量的是要拆除的,在一定范围内的暂时不予拆除,需要缴费使用。

法律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三、宅基地证归属

批给你的宅基地,宅基地证和土地使用权归你使用。不可以写父母的名字

四、请问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

你们一家三口没有协议的话应该你姐姐拥有三分之一的房子,要退钱的话,应该是按现在的房价,因为她有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你家房子升值包括了你姐姐的!

仅供参考,我个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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