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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走后的原宅基地还属于个人的吗?

179 2023-02-05 19:17 万星   手机版

一、搬走后的原宅基地还属于个人的吗?

如果只是居住地的搬迁,宅基地上原有的房屋保持不变,户口也没有迁出的话,都可以正常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般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有几个因素:

1、使用权人必须是集体成员;

2、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家庭的户的认定按照地方的标准;

3、闲置的房屋如果损毁、坍塌超过两年以上没有复建的不予确定使用权;

二、农村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归属问题

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具体规定如下:

1、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2、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3、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

2021年9月1号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对农村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都有“四禁止”。

一、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二、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四、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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