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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你的老宅属于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你的老宅不能进行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你仅有此一处宅基地,在房屋失修拆除时,你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农村住宅用地申请。《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敞袱搬惶植耗邦同鲍括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老宅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政府可能批准你在原址重建;也可能根据你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另行选址。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国家为建设需要,对你村土地进行征用而将你家老宅拆除时,你可以因为国家征用土地而获得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而该老宅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将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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