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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面积有规定吗?一个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吗?

132 2023-01-25 02:09 喻先   手机版

一、宅基地的面积有规定吗?一个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吗?

农村宅基地政府部门有规定,推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执行本地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工程图纸开展建造,违反规定工程建筑属交通违章,勒令你拆卸。农村住宅总面积没什么明确规定,似乎是依照乡规民约实行,名门望族富有有地,可以任意基本建设,例如留下来的古代大户人家的四合院,套院这些,大一点的宅基地面积几亩地,乃至十几亩地。

对于普通农民来讲,家境贫困,没多少钱和地,仅有随波逐流,有些是正屋子、四间、五间房,餐厅厨房、侧房依据家里状况,实际需要而决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有着一处农村宅基地,其宅基地的总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标准的。”这一句话就直接提出了问题的答案:最先前一句话明确了在我国农村村民对农村住宅的应用要遵守“一户一宅”现行政策。

后一句话则说明了这“一宅”的应用也是有总面积标准的,而具体使用的面积规范则是由省一级ZF来制定的,从而还能够分析出在我国农村住宅“一宅”的面积应用规范并不是统一的,各地方都有各自的总面积要求。一户一宅是农村一户群众有着一处农村宅基地,而一户多宅是拥有两个及以上的农村宅基地。那只是字面的认识,但具体监管环节中,还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的面积。

也就是说,“一宅”标准的大部分地域是按宅基地的整体应用规范是否有超出本地规定的总面积规范。假如一户好几处庭院的面积总数还不得超过本地规定的一宅的规范,那这户人家每一个农村宅基地可以当做“一宅”来对待,是符合规定的一户一宅。

当然是有规律的,每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卖了以后是没有办法继续申请。

当然是有规定的,不是每个人都有一处宅基地,是每一户都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是有要求的,他不能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同地区标准不同。

农村村民一个人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一人一户可以批多少地建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浙江农民每户可以多少土地必须保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 173平方米)。(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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