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中国1978年后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就是那个改革。农村最大的变化就是土地分包到个人后,个人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使我国的粮食产量和农村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土地虽看起来由集体所有变为个人所有,但这都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责任制的体现。
怎样建立农村资金回流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快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整和农村金融组织的功能不健全正日益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影响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从县域实际看,农业发展银行局限于政策性支农,农业银行体制上的因素难以提供支农资金,只有农信社在孤军奋战。因此,要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驾马车”作用,当务之急是要按照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作出的整体部署: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支持“三农”。尽快制定支农资金管理法规,如《农村投资管理法》,制定县域内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活动,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金向农村市场流动,壮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
三是提高政策性资金支农比重。首先正确运用贷币信贷政策支农效应,积极发挥央行的资金调剂融通作用,尤其是扩大对欠发达县域支农再贷款的投放,缓解支农资金不足的矛盾。其次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在总支出的比重,使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
四是切断农村资金外流渠道。由于资金外流严重,承担支农“主力军”重任的农信社面临资金实力不足的困境。面对遍布乡村大大小小的农村经济组织、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多样化资金需求,农信社显然力不从心,资金来源渠道少,吸存能力较弱,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矛盾十分突出。尽管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留下大片阵地,但“吸血机”功能尚未切断,加上邮政储蓄机构的吞噬,组织资金举步维艰。据调查,湖南某县农信社到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6.7亿元,仅占全辖各项存款总额的27.5%,而贷款却占全辖总额的48.6%。因此要建立金融支持的补偿机制,保证农业领域的内生金融资源在本领域的广泛使用。在目前市场无法调节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政府强制手段保证内生金融资源在本土使用,限制农村资金外流,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于农村。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督导作用,通过政府协调、牵头,促使地方涉农单位、“农字号”企业在农信社开户、存放资金,要求农口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特别是各种农业发展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存放在农村信用社,扩大农信社资金来源,聚集更多资金以利支农。与此同时,农信社应强化服务意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畅通结算渠道,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五是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小额农贷机制。小额农贷运营成本较高,在财务上其独立性也较差,为保障其可持续发展,国家财政部门应建立小额农贷补偿机制,对目前处于农村资金投放主渠道的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小额农贷,根据其支持的农业项目的风险程度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投放小额农贷,拓宽农村资金回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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