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农村道路用地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明确:农村道路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因此农村道路用地只要履行了上述审批手续为合法用地,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属违规用地,但鉴于农村道路用地仍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在按照监察部15号令实施对地方政府问责计算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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