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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也签了协议书,还能挽回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207 2024-08-11 01:29 admin   手机版

一、农村土地纠纷,也签了协议书,还能挽回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第一,农村土地权属很重要,个需要查看当年的土地台账,现在的宅基地证、自留山证、承包地合同等等,把这些翻出来证明地是你们的。

第二,协议一旦写了,想不给钱就比较难了。但是毕竟是砍了对方的树,给点经济损失也未尝不可。

第三,其他的法律后果和措施,你说的不详细,这类问题你不用反复说谁闹不闹的事,这在法律上都没用,你有什么证据,协议什么内容才是重点。

二、农村土地的纠纷?

也是在年后,遇到了跟你差不多的问题,不过比你们家的更复杂,我家的已经开始打官司了。从我最近咨询律师了解到,土地纠纷非常复杂,首先你们家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确权证么,如果有证上会有写宅基地范围,这是铁证,如果没有找村委,县镇土地局协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事实在是不好解决。

三、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谁?

土地确权纠纷具体的解决步骤为:

1、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4、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是诉讼。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010-60643808

四、农村土地纠纷如何上诉?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农村土地纠纷协商过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流程

一、案件受理

1、申请人以书面调解申请书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

请;

2、调解委员会(调解庭)审核并填制立案审批表,(自

收到调解申请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经审查,调解申请的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不

予受理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申请书,并在决定受理之日5天内,

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15日内向调解委

员会提出书面答辩书。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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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二、开庭

调解委员会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当予以开庭审理。

六、农村土地纠纷应找谁?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纠纷原则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七、矛盾纠纷协议书范本?

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矛盾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生费用及赔偿方式)

二、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次挑起纠纷。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调解方各执一份。

甲方: 在场人:

乙方: 调解方:

年 月 日

八、道路纠纷协议书范本?

道路纠纷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共同使用一条道路通行,道路位于

(岩脚竹林段至甲乙双方场坝),道路属于乡村水泥路,长 米,宽 米,达成以下协议。 

第 2 页

一、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作为多年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相互之间应当按照有利于车辆通行、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日常各方均负有合理范围的容忍和给予对方便利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一致承诺,协议签订后,共同通道大家均不得用作建筑地或修建房屋,维持公共的通行间距范围内的畅通,不得在该道路内有破坏、堆放杂物、拴养牲畜、倾倒污水等所有故意阻碍甲乙双方通行的行为,如临时短时间内确有急需,应及时征得甲乙双方同意或谅解。

第 3 页

三、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纠纷化解后,邻里之间应友好相处。日后遇到类似相邻纠纷时,不能动粗恶言相向辱骂对方,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应及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和睦相处。

1、由于修路期间,无人通知乙方参与修路,按照村里的修路指标和提供的修路材料(如水泥、细沙、石子、石头等)。所以,乙方愿意平摊甲方修这段道路的所有费用。

第 4 页

2、本协议签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承担岩脚竹林段至甲乙双方场坝道路的维修费用(如砌碹堡坎费、车辆拖运废石填路基拉运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费用总共合计 元,大写 元。

3、按照总费用平均分摊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共支付给甲方修路费用总共合计 元,大写 元。

4、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此协议长期有效。今后在乙方通行途中,出现有关通行因甲方造成的一切纠纷,如有违约,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承担对方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 5 页

5、备注:如此道路被国家或政府修建工厂等征占,所赔偿费用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进行分配赔偿。

6、从签定协议之日起,恐口无凭,特立此协议为证,双方应共同遵守,和睦相处,如有违约,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承担对方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

7、以上条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此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6 页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见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九、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因与邻居产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家住商州区闫村镇磨沟村一组的赵先生前后奔波了大半年,甚至将闫村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闫村镇政府败诉后,镇政府至今没有执行判决。

3月24日,赵先生在二三里发布身边称:邻居全某某将自建房屋二层屋檐伸入赵先生家的承包地内,檐水影响到了房屋安全,双方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赵先生曾多次向商州区政府反映这一情况,区政府办主任汪东,区长冯朝勇、孔毅远先后批示,闫村镇政府始终拒绝对争议地块确权。

无奈之下,2019年8月29日,赵先生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将闫村镇政府起诉至洛南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商州区闫村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赵某某请求对全某某灶房后长1.2米,宽2.4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但据赵先生称,从宣判至今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闫村镇政府仍然没有执行法院己生效的判决书。

十、聊城市农村土地纠纷?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群体性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017年底,在镇政府的许可下,轴承厂拆除了全部厂房,开始开发、建设住宅楼并对外出售。2018年初,村民小组将轴承厂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轴承厂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收回土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产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并以此裁定驳回了村民小组的起诉。村民小组不服一审裁定,向聊城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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