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开?
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办理?
(一)、农村房产证申请条件
首先是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的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需要的农户
(二)、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的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四)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
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并不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具体的费用有:
1、测绘费1元/m2;
2、登记费80元/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其实也很简单,只要准备好材料,房子建好后,就可以办理了。
三、物权法农村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三是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是不可流转。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四、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开?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农村房产证申请条件
首先是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的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需要的农户
(二)、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的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五、广西农村房屋产权登记规定?
需要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才能办
六、山东农村房屋产权怎么查询?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七、房屋产权证明是什么?
房屋权属证明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他们各自的含义: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这个东西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房产证或者叫产权证。
2.《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3.《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注:四至范围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拓展资料: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八、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了解权益,确保合法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实现住房产权保障的关键。在中国,农民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
农村宅基地是指划拨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用于建造住房的土地,用于居住的基本生活空间。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处置以及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一定权益的合法权利。房屋产权是指农民对自己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确立与土地制度改革密切相关。改革前,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持有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随着改革的进行,农村土地制度逐渐改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得到法律承认和保障。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 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能够住进他们自己的房子,获得居住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有助于增加农民的资产,使农民能够更好地将宅基地和房屋作为经营资本,开展农村经济活动,增加收入来源。
- 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确立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避免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确立给农民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 宅基地使用权规划不足:有些地方对宅基地的规划不足,导致宅基地面积不足或者分散,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
- 宅基地使用权保护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不到位,存在违规征收和侵占现象,给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房屋所有权移交问题:由于农民缺乏民法意识和法律知识,房屋所有权的移交和转让存在一定难度,这也限制了农民的房屋产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加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维权能力。
保障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措施
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有效保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规范宅基地规划: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宅基地规划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宅基地的合理面积和分布,提高农民的合法权益。
- 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督和保护,依法查处违规征收和侵占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加强农民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房屋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 建立健全房屋所有权移交机制: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移交和转让的服务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解决农民房屋产权移交中的问题。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加强保护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够进一步维护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结语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确立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加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维权能力。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加强保护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够确保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九、农村房屋产权变更办理流程?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十、大连的农村房屋产权怎么查?
要查大连的农村房屋产权,首先可以向 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乡政府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其次,可以准备好房屋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房产证、土地证等,然后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查询。在登记中心,通过提供相关信息和身份证明,以及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可以申请查询具体房屋的产权状况,了解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或转让等情况,并获得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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