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如何理解建筑施工合同中“包死价”的约定》?

300 2024-06-17 04:59 admin   手机版

一、《如何理解建筑施工合同中“包死价”的约定》?

  “包死价”产生的由来可能是这样:发包方担心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对施工图纸理解遗漏等因素,为此在发包时采取了“包死”的概念,还有的特殊情况,发包的工程范围无法精确预算,干脆说个价格,该价格肯定是精确预算工程量后的减项。

产生“包死价”的原因,肯定与无法确认平米综合单价有很大的关系。     要充分理解当事人之间“包死价”的形成,应该回到定约当初,双方对待完成工程内容的认知,所谓“包死”肯定是针对当时施工图纸尚未完成内容的“包死”,或对当时的施工现状后期工程确认的“包死”发包方肯定进行了测算,承包方也肯定进行了精确的预算,为此双方才认可包死的“包死价”。包死是对“待完成工程”范围内容的包死。     当初的“包死价”是对双方均认可的“待完成工程”范围而言。在施工过程中,“待完成工程”范围发生了变化,可能出现设计上对“待完成工程”范围内,工程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可能形成增项,也可能形成减项。但是不论是工程量增或减项,均不是发承包双方当时约定“待完成工程”的标的。     从另外角度理解,建筑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包死价”是针对双方确定的加工承揽标的下,工程量范围的包死,加工标的因设计上变更,使双方必须服从该变更,施工服从设计是《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故而,针对“待完成工程”的包死,不是对设计变更后内容的包死。     发包方以“包死价”为借口,认为增项内容属于“包死价”范围是错误的。承包方以“包死价”为借口,认为减项内容属于“包死价”范围也是错误的。

二、如何正确理解量价关系?如何正确理解量价关系?

昨天说得好象不够清楚,今天再补充一下。

有一点必须肯定:k线图和成交量图都代表过去。所以根据量价关系来判断是基于一种预测。既然是预测那么不是每一回都很准。

量升价增意味着买方的力量大于卖方的力量,即有更多的买者愿意入场接盘,表明他们对后市看好,也就是说市场的预期是好的,朝着股价上涨的方向走,股价正是表明了这种预期;许多后续的(第二波)买者正是基于这种预期才买入的,这样就会造成股价继续上涨。也就造成了我们通常看到的量升价增以后股价在后续几天依然上涨(或者说经过一波回调后继续上涨)。量升价增表明这是正常的升势,即多空双方正常博弈的结果,买方的力量大于卖方。与之相对应的“量缩价增”,如果是在底部附近的则可能表示主力已大量吸筹(假如从之前的现象判断出来是这样),控制50%60%的筹码,市场上浮筹少,所以用很少的筹码就能把股价抬升。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多空双方极不平衡,多方(买方)力量明显大于空方(卖方)。“一般意义”上的“量缩价增”,表明买方的力量太小(如果很大的话应该伴随着量升),即看好后市的人教少,预期并不向好,或者说预期好只是暂时的,因为卖方的力量可能在这一天(一段时间)里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就好象两军交战,甲方用尽了全力和乙方可能的较少的兵力交战,经管甲方赢了,但是只是赢了一场战役,但是要赢得战争,甲方如没有后续兵力补给恐难成大事。

三、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评标价,签约合同价?

你好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预算内确定的该项目的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超过该控制价为无效投标。

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完全响应招标要求基础上承诺的工程总价款。

评标价,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价,减去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如果清单报价中存在算术性错误,也要一并进行修正调整,作为最后的评标依据。

签约合同价,双方签订合同上的价款,也就是中标价格。

四、如何理解价保的实质含义?

就是先拿我们这些受蒙骗的人的钱先回血罢了

五、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如何理解矩阵合同的充要条件?

充要条件:相似矩阵与合同矩阵的秩都相同,二次型用的矩阵是实对称矩阵。两个实对称矩阵合同的充要条件是它们的正负惯性指数相同。由这个条件可以推知,合同矩阵等秩。

相似矩阵与合同矩阵的秩都相同,设M是n阶实系数对称矩阵, 如果对任何一非零实向量X,都使二次型f(X)= X′MX>0,则称f(X)为正定二次型,f(X)的矩阵M称为正定矩阵。一种实对称矩阵。正定二次型f(x1,x2,…,xn)=X′AX的矩阵A(=A′)称为正定矩阵。

七、如何区分合同内合同外新增工程量?

合同内的工程量只要核对招标的工程清单即可,合同外新增部分一般会以联系单或补充合同的形式出现

八、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110条的理解: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3、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

九、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十、对《合同法》第79条如何理解?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