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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分红款属于什么科目?

69 2024-11-06 14:00 admin   手机版

一、农村集体分红款属于什么科目?

农村集体分红款在农业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中会经常出现。

农村集体分红款,属于应该支付而实际尚未支付的款项,会计主体是合作经济组织,当集体经济的理事会或村委会决定分红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分红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可见,农村集体分红款在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中核算!

二、农村集体产权属于什么类?

属于公共类,因为是集体的不属于私人

三、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属于什么类?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三大类,一个叫资源性资产的改革,一个叫经营性资产改革,一个叫非经营性资产改革。

所谓的经营性资产改革是包括农村、耕地、草地,包括林地在内,全国有66.9亿亩,这项改革当前最大的举措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我们搞好确权登记颁证以后,推进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另外一项改革就叫农村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问题,比如这些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在农村的医疗、农村的卫生,甚至农村的体育方面都做了大量的投入,那么以行政村为单位,以乡镇为单位的话,现在有些体育设施,包括卫生所、学校,这类的叫非经营性的,主要是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

第三个方面,就是农村的经营性资产的改革问题,什么叫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比如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包括广州市、城市郊区、东部地区,这些年集聚了越来越多的用于经营性的资产,什么资产,包括集体修建的厂房,包括我们买的机器,包括我们拥有的一些设施设备,这种资产数量是非常庞大的,根据我们最新统计,2016年农村经营性资产的总量已经达到了3.05万亿。经营性资产比如这个厂房出租,不仅保了值,而且还增值,一方面有利于激励经济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农民除了土地的权利以外还多了一份财产权益。换句话讲,财产性收入的话在发达地区很有重大意义。

四、农村林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的林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中国的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基础制度,旨在通过宅基地制度为农民提供住房土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具备一定的使用权和管理规定。

1. 农村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条例》规定,在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建设用地区划范围内,依法划拨给村民个人或者家庭供营建住房及相应附属建筑物使用的土地。

2.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具备以下性质:

  • 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法定使用人,即农民个人或者家庭。
  • 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于集体所有,不可流通,不可买卖。
  • 监管管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3.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要用于农民个人或者家庭自建住房及相应附属建筑物,包括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等。

4.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30年,到期可以申请续期。

5.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组织负责,包括审批宅基地使用、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处理宅基地纠纷等。

6. 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和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转让、继承,但使用者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依法进行转让继承手续。

7.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土地制度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保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的住房权益。

8. 农村宅基地的发展和改革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以适应新的时代需求。

结语

农村宅基地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住房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农村水田耕地属于集体还是个人?

农村水田耕地当然属于集体,个人只是有种植权,水田耕地和其他耕地是一个情况,也是集体土地种植用地,农民分得口粮田或承包水田,种植水稻,不能用做其他,当然水面可以养殖水生物,比如有养小龙虾的,这和农田套作一个道理,但不能不种植水稻。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什么行业?

属于自治组织性质。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仅有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的,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八、农村土地为什么属于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九、农村集体产权 管理权属于谁?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归国家所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属于哪个部门?

农村集体产权的监管及登记造册工作,是属于所在地农业农村局负责的,农业农村局下属的经营管理站具体办理这项工作,其管辖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各种形式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合作社、互助社组织等,你如果有这方面问题,可以找他们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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