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改变。自从一九九三年修改宪法后,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后的农村社会多被撤销或取代。之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早已明确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这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际支配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载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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