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的区别?
5日为正解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对于直接选举,须首先确定选举日,然后采用倒推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二十七条),政党团体提名推荐候选人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二、选民登记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换届方案,选民登记从村委会正式选举二十日前开始。
要求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有本村户籍,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在选委会登记,以确定的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符合要求的都可以登记为选民。
在村内居住一年以上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户籍所在地开具没有参加本地选举证明,由选委会审定是否符合选民登记条件。
有工作的需要按村内习惯具体认定。
三、如何做好选民资格认定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和核对工作必须按照《选举法》和《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进行。
1、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和核对工作按选区进行。选区设立的选区工作组、选民登记站,负责做好选民登记和核对选民名单工作。
2、凡是本区到投票选举日已年满18周岁,在这次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都应当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3、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登记时主动提供有关身份证件。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做好本单位在岗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集中出租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协助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做好租赁人及其从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做好居民的选民登记工作。
5、依法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和核对工作。选民登记工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民资格审查的开始。根据法律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在审查选民资格时,特别要注意几种特殊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法办事。为及时、准确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9月5日,市和区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本次选举中被暂停行使选举权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服刑和正在被羁押的人员,逐人进行审查、确认、核实,并分别列出名单。经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人员,由区选举工作办公室汇总名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名单、暂停行使选举权利人员名单等)及“选民权利证明”、“选举投票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区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登记系统的提示,做好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和暂停行使选举权利人员审查确认工作,及时将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选举分会。各选举分会要根据区选举委员会转交的选民资格审查材料,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选民登记、核对选民名单以及组织选举的有关工作。6.选民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区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民资格审查组,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选民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选民资格审查组可以由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方面人员组成。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负责协助办理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和在本次选举中被暂停行使选举权利人员,以及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服刑和正在羁押人员的审查确认工作,并配合区选举委员会做好选民资格审查的有关工作。镇选举委员会设立选民资格审查组,在区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一次审查两级有效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镇、街道选举分会应当按照区选举委员会的要求,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和选民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镇、街道选举分会做好有关工作。信息化部门应当为各级选举工作机构提供信息化保障。
四、选民登记条件?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选民登记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国籍、年龄和政治条件。
(1)国籍条件。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只有在其取得我国国籍后,才享有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法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参照这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香港、澳门、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的选举。
(2)年龄条件。指公民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登记为选民。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民的法定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
(3)政治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3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规定,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数和参加选民数怎么填?
答。如实填写选民登记人数和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就行
六、选民关系怎么迁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选民参加选举应根据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选举,二者只能选一个地方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公示后才能参加选举。
如原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需转入工作单位所在地选举,由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公示无异议后转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选举。
七、选民登记的意义?
选民有投票权和选举权,也可以自己去选
八、选民什么意思?
选民 xuǎn mín
释义解释一:直接解释为有选举权的公民。[1]
[Voter;Elector]有选举权的公民。
在主权国家,凡是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一般规定为年龄满18周岁(含)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对选民的限制少。只有三种。
1、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
2、国籍: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3、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解释二:宗教术语,指被上帝选定可以获救的人。与“弃民”相对。
九、单位选民是什么?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领得选民证的公民。在我国,凡事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远民资格登记的中国的公民都是选民,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被列入选举人员名单的人员。
十、选民应当怎么投票?
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大会的纪律。
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画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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