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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是什么

52 2023-01-19 00:24 宗江   手机版

一、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全文

二、国家资助农村修路,有何意义?

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是《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于2005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这一规划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国内需求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交通现代化目标的客观需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同于一般布局规划,重点突出“建设”两个字,是具体建设任务的一个集合,也就是将不同建设时期的建设任务汇集起来,在明确目标、规模和时序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落实建设重点。

建设目标

本世纪前二十年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基本形成较高服务水平的农村公路网络,使农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具体发展目标如下:

(一)“十一五”建设目标。

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东、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到2010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310万公里。

1、东部地区: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2、中部地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3、西部地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

(二)2011―2020年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370万公里,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的密度和服务水平,形成以县道为局域骨干、乡村公路为基础的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农村公路网,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三、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和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并指导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相结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公路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通过协调可对备案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调整,保证不同区域间公路网的衔接。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新建、改建的县道为二、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为三、四级公路标准;村道为四级或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县道、乡道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立项审批。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第九条 三级以上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工程设计,其他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

二级以上县道、独立大桥和中长隧道的工程设计,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其委托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县道、乡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村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县道、乡道和村道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迁。县道、乡道建设确需新占耕地、拆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村道建设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农村公路建设应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和标志。有条件的应设立客运停靠站点和卫生服务设施。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由设区市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推行养护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等制度。

未推行养护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等制度的,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按照10至15公里1人的标准配置养管人员。乡道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养护管理,交通量大的乡道或偏远地区的乡道应建立或委托专门的养护组织承担养护管理工作。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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